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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管理学原理整合各方利益

借鉴管理学原理整合各方利益
———访北京高院“公司解散第一案”承办法官刘春梅

  本案的特殊之处何在?
  刘春梅:过去《公司法》对提出解散没有规定,而新《公司法》只是用一条法规简单地赋予了当事人这样的权利,但对如何实施、运用权利没有作相关规定,在程序上没有作相应的配套。例如,像日本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申请解散就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分别作了规定,比较细致,就有利于法院审理时的操作。
  因为没有相关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很多处理手段就会显得无法可依,所以给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审理此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是我们院第一起公司解散案,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素材。
  《法制日报周末》: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本法院一共进行了几次调解?
  刘春梅: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双方已经打得不可开交,包括下属公司的小股东,也因为利益分配问题,相继在其他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六个月的审理过程中,大大小小的调解不断,法院只能分别对当事人分析事态,解说法律,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结果。
  《法制日报周末》:双方当事人开庭时的表现是怎样的?
  刘春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非一日之寒,两方之间的对立情绪比我们想象中的更为严重,在过去的股东会上,就已经出现出手打人的情况。接手该案件后,情况依然如此,确实给解决本案带来了不少的困难。
  双方对自己所持的观点都很是自信,就如原告提出解散公司,同时又提出清算公司资产,这在法律程序上是得不到支持的,但原告还是坚持己见。而被告对自己有合法权利管理二级公司的事实也是很有自信,所以往往面临的情况就是谁也不肯让步。
  鉴于本案的上述难点,法官专门安排了三次庭前证据交换,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说透其己方的论点,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方式则采用书面质证的方式进行质证,书面质证意见由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如此安排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当事人足够多的时间倾诉,让他们在法庭上有一吐苦水的机会;另一方面,安排书面质证交换质证意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当场情绪激烈,激化双方矛盾。
  另外,法官在适时的时候也必须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尤其是当事人使用情绪化的表述或者道德性的评价用语时,法官要明确告诉当事人请用中性的词语表达,不要指责,不要评价,否则法庭会演变成当事人互相谩骂的战场。
  《法制日报周末》:你认为审这个案子,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刘春梅:我想应该是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让他们愿意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法官一定要努力让当事人将所有的问题都摆到桌面上讲清楚,这才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而这一切都建立在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之上。
  而想要获得信任的关键在于学会倾听。
  倾听时要善用自己的身体语言,用你专注的眼神证明你的倾听,同时也要学会保持适当的沉默。事实上,当事人的陈述经常是言不及义,对于法官是一种折磨。但是,法官必须保持适当的沉默,不要过早打断对方的表述,以使对方感觉你的尊重。
  关注的眼神,聆听的耳朵,能够向当事人传达正面、积极的信息,唤起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尊重,此种行为本身能够使当事人在内心对法官产生喜好与认同感,增强人们对司法的确信与敬畏。
  《法制日报周末》: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遇到的最大的难点在哪里?
  刘春梅:这个案件牵涉的公司、关联人、金额标的很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很复杂,如何在负面影响最小的情况下解决是本案的难点,也是法院调解想要达到的最佳效果。
  该投资公司旗下二十几家下属公司,包括房地产、建筑行业等等,下属的小股东的利益必须要保护,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影响到投资公司现行的运行项目。如果鲁莽判断,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进一步激化矛盾。
  《法制日报周末》:以前各方多次调解都没有成功,这次为什么会调解成功?
  刘春梅:我经过调查发现,利益分配是提起这次诉讼的直接导火线。银信投资将利润不断投入到下属二级公司的开发项目上,从未分过红。公司越做越大,但股东的荷包却不见变鼓,所以没有控制权的股东们不满。
  既然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就存在和解的可能。
  就原告来说,目前,公司一直由张氏一手把持着,自己的股东控制权一直处于架空的状态,这样的情况是原告无法再忍受的。尽快得到自己的利益部分,是他们的目的,但是解散公司,很难最快最好地满足他们的要求。
  对于被告来说,因为掌握着庞大的利益,无论如何都不愿意让外界的力量介入进来。但是如果公司僵局一直持续,外力最终还是会介入。
  本次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就在于找到了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实现了“双赢”。
  《法制日报周末》:法官在处理这个案件中的创新突破之处何在?
  刘春梅:在本案中,我试图运用管理学的原理来解决问题,现在看来,效果还算理想。
  管理学的始祖福列特有一个关于“建设性冲突”的理论:“我们先假设双方都是对的,对于不同的问题,双方都可能给出正确的答案。对于冲突的正确运用就是在认同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使冲突为双方共同所用,使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理解对方的问题,同时寻求双方都能认为是正确的满意答案。冲突管理的最终结果并不是‘胜利’也不是‘协商’,而是利益的整合。”
  承办法官对于本案的调解过程就属于典型的冲突管理,即在尊重矛盾的同时寻求利益的整合。
  本案三次庭前证据交换、一次开庭审理、数次法庭调解,均是正视矛盾、尊重矛盾的体现,借此给予各方重估需求的机会。同时,法官对各方的需求进行分析或者综合,从而找到一个让各方各有所得的结合点,实现利益整合。
  在和解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也借鉴了管理学中的“兄弟分蛋糕原则”,即拿刀划蛋糕的人没有优先选择蛋糕的权利,以此保证各方权益都得到维护。
  《法制日报周末》:你办理此案的感受是什么?
  刘春梅:我认为法院、法官应该尊重参与诉讼的每一个人。做到这点,案件审理就已成功一半了。
  法官要特别注意与当事人接触时的言行举止,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尊重与善意。法官要争取做到“丽”,魅力美丽;“礼”,尊重敬人;“力”,实力威力;“立”,立己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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