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照网www.banzhao.com提供常见一般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
1.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3.从事XX经纪业务(如:从事商业经纪业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4.组织体育交流活动(不含比赛)
5.“寄递业务(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6.汽车租赁服务
7.物业管理(取得资质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核定)
8.建筑业企业设立的从事建筑活动的分支机构核定为:“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9.“出租写字间”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 (单独核定其中的一项,不附属于物业管理)
10.仓储服务
11.室内空气成分测试
12.“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13.代理.发布广告
14.广告设计.制作(仅限使用计算机进行制作)
15.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或“利用自有场地发布广告” (名称不含广告字样的企业)
16.利用自有《XX报》发布广告”或“利用自有《XX》杂志发布广告”
17.电脑图文设计(不含制作.加工.生产项目);电脑动画设计
服装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装饰设计;企业形象设计。
18.市场调查
19.企业管理咨询
20.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
21.劳务服务
22.旅行社分支机构: “为本社招徕顾客”.“旅游信息咨询”
23.“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
24.担保企业: 分支机构在分局办理 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XX担保业务
25.票务代理(铁路.水上.民航.公路)
26.法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27.验光配镜
28.打字.复印
29.摄影扩印服务
30.财务顾问
31.翻译服务
32.代收洗衣
33.加工服装
34.加工软件
35.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6.货运代理
37.婚庆服务.婚姻介绍(涉外婚姻除外)
38.修理家用电器
39.维修办公设备
40.维修计算机
41.修理其他日用品(照相机.钟表.自行车.鞋)
42.清洁服务
43.室内棋牌娱乐服务
44.租赁机械设备
45.修理摩托车
46.家居装饰
47.修脚服务(不含诊疗活动)
48.酒店管理
49.餐饮管理
50.企业管理
51.装裱服务
52.洗车服务
53.刻人名章
54.网络技术服务
55.影视策划
办照网www.banzhao.com提供常见一般商业企业经营范围:
零售.销售
1.纺织.服装及日用品:
百货;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厨房设备(灶具.炊具.厨具.餐具.);卫生洁具;日用杂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其他日用品(钟表.眼镜.箱包.灯具)。
2.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
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首饰;工艺美术品;集邮票品;其他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摄像器材.乐器.玩具)。
3.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
矿产品.矿物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化肥.农用薄膜。
4.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
机械电器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汽车摩托车零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金属制品;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制冷空调设备。
5.其他
医疗器械(仅限一类医疗器械);殡葬用品.家具;装修材料;花卉;旧货;劳保用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鸟.虫.鱼(不含国家保护动植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更变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