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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合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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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应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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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及退税的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提出增资申请(如果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须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未超过则向当地提出申请即可)
外资企业再投资所需资料如下: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企业盖章,此材料视当地外经贸部门要求是否准备)
4、外方投资者(的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复印件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二、外国投资者向外汇管理局提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申请并经核准所需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投资方基本情况、利润产生及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盈利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投资方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 ;
3、盈利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应付股利明细帐;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5、盈利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7、外国投资者关于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确认件。
三、盈利企业将投资款汇往再投资企业
四、再投资企业办理增资的验资手续
五、再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须在外经贸委批准后30日内办理)
所需资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新的验资报告
5、新的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6、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再投资企业办理其他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包括国税、地税、外管局、海关、统计局、监督局、财政局。(须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
七、盈利企业向当地国税局办理再投资退税
所需资料如下:
1、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税务机关批准的获利年度文件(复印件);
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再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载有增资或出资部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市外经贸委确认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6、企业历年的利润表和税后利润分配表(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说明);
7、企业有关再投资问题的董事会决议(决议中应注明再投资的金额和期限);
8、企业已纳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9、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再投资审批表”;
10、企业有关再投资资金的转帐凭证(原件、复印件);
11、再投资资金所属年度的年终决算、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2、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说明:对已办理过再投资退税的企业,应于每年的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税政科报送再投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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