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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避税筹划方法 4、纳税要素的避税处理
2、国内避税筹划方法 5、三资企业避税筹划方法
3、纳税计算的避税处理 6、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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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计算的避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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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要素的避税处理

  纳税要素的避税处理是避税计算和避税策略的基础。纳税要素的避税处理、避税计算及避税策略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连带关系,纳税人不了解避税处理,就谈不上避税计算,不清楚避税计算,就更不可能有什么避税策略。
纳税要素的避税处理是某一税种中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特别说明。纳税人是课税主体,解决由谁去交税的问题;税率是课税核心,解决到底要缴多少税的问题。因此关于这二者的说明是纳税人做好避税处理和避策略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避税处理

这里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的纳税要素规划
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并末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前者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者称为外国企业。
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有:
第一,关于设立机构、场所的含义问题。
这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或营业代理人。这里讲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采掘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这里讲的营业代理人通常仅限于不具有独立地位的营业代理人。具体包括:①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②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合同,经常储存委托人的产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商品;③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定销货合同或接受订货。
第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问题。后者与前者相比,具有合作方式较少灵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双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亏损或风险分担以及经营管理方式等,都由中外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合作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式合营;而中外合资企业一般由合资者双方以认股方式共同组建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按股分配税后利润,因此本质上是股权式合营。二是根据合作者的利益和愿望,合作企业可以组成企业法人,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合经营式企业。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按国家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这一点很重要,实际上分别纳税对外资方来说,避税机会和避税策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加强了。因此,从避税角度来看,合作企业比合资企业方便。
第三,关于对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问题。中国实行居住地与所得税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是税收上的中国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大陆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在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同中国公司、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但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国合作者,为税收上的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因此,从居民和非居民的角度来看,外商来华投资应尽可能避免成为居民企业,这样才有利于避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第四,关于法人居民的判断标准问题。
根据工商登记注册管理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注册地与法人注册土地相一致,因此,企业总机构即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在境内的所在地,也就是法人注册地。这表明境内对法人居住的判定,实际上实行法人社会住所与法人注册地的双重标准。
因此,从节税角度看,避免将企业经营指挥中心设在境内,或者避免在境内注册,从而作为外国企业身份在境内经商,对避税较为有利。
(二)课税对象要素规划
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在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民得,包括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联系的实际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上述几种情况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上述第二种情况的"有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与该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联系。上述第三种情况的"没有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与该机构、场所不存佣有或经营管理的实际联系。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上,营业利润所得是以是否设有机构、场所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联系。上述第三种情况的"没有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与该机构、场所不存在拥有或经营管理的实际联系。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上,营业利润所得是以是否设有机构、场所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①从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②从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货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③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④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工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以上述所得和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的上述所得作为课税对象计征的税款,国际通称为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在税率和征收办法等方面有其特殊规定。对这部分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作为所得来源国家应该享有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征税权,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同订有双边税收条约的国家按协议的低税率分享征税权利,也有助于在遵循国际规范的约束下,同其他主权国家平等互利地免除国际双重征税,协调双边税收分配关系。
(三)税率要素规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0%的比例税率,地方所得税,按应纳所得额,适用3%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除上述税率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从总体上讲,税法贯彻了不增加税负的承诺,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减少。从适用税率看,税法规定的税率,保持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率水平。对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超额累进税率改为33%的比例税率,实际税收负担会有增减变化,但大多数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最多减轻了16%;只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最多增加了三个百分点。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划:
无论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必须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正确的计算是避税的前提;后者则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前提。
为了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进行确定;对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进行限定;对资产进行适当税务处理;并熟悉如何在帐面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1.各项收入的规划
(1)企业下列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b: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
c: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卖给第二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或估定。
(4)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所得税额。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利益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计入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该项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5)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清算期间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应从解散清算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价值中,扣除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的投资者实缴资本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的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7)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的处理,企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从避税规划和避税策略的角度看,纳税人应当在上述收入确定范围内尽可能合法利用以上规定,缩小应纳税收入总额,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收入总额愈小,应纳所得税也愈小,减少100万应纳所得税额,就避税33万元。
2.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限定规划
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它也是避税规划和避税策略的关键;大陆税法采用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和限定条件列支的项目,这些都是避税者从事避税规划的基础:
(1)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a: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b:无形资产的转让、开发支出;
c:资本的股息;
d:各项所得税税款;
e:违法经营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f:各项税款的滞留金和罚款;
g: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h:支付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捐款;
i: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使用费;
m: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2)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限定条件内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主要包括:
a: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利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货款利息。纳税人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开发,在该项投资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b: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总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
c: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规定的限度内准予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在规定的限度里,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d:从事信贷、租凭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的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败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计提坏败准备时,应注意计提坏帐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凭业务的企业。对从事信贷、租凭以外的企业,应当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按年末放款余额,计提坏败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金额。应收帐款有约定期限的,应当以到期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通过上一年讲提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小于上一年度提取坏帐准备的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是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f:纳税人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和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g: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补;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划
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处理、无形资产处理、筹办期费用和存货处理。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的计算方法,无形资产的计价、推销,勘探费用和筹办费用的推销以及货物处理等,都会影响成本水平。因此避税者要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能进行避税划。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a:固定资产的认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用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b: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固定资产应当以原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市场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c: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与延长三个方面。至于某种固定资产采用哪种折旧年限。国家均有明文规定,这里从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纳税人,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抽(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纳税人转让或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残值及处理费用的差额,列为当年损益,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a:无形资产的计价。纳税人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b: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3)筹办期费用的税务处理规划
简称筹办费。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办之日起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所发生的与筹建企业有关的各项费用。筹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4)存货的税务处理规划
纳税人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存货的诗人,应当以成本为准。各项存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共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及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纳税人任选一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4.计算方法规划
为了规范计算程序和方法,中国税法实施细则分别就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作了规定。
(1)制造业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本期生产成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在产品、半成品盘存
产品销售成本 =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商业
销售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售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进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未产品盘存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其他行业
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预提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净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企业避税,首先要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就纳税所得额;其次应根据税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计算方法,才能有效地合法地避税;最后,避税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账面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差距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对其进行调整,根据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矛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因此,如果企业对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符时,必须将帐面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才可以报以计税。而调整是以上面介绍的方法为根据。

"个人所得税"避税处理

(一)纳税人要素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又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个人收入符合征税标准,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税法中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及"非居民"两个概念,并在纳税人中加以限定。如果纳税人被限为非居民纳税人,则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收入来源的原则将境内收入申报纳税,不必申报中国以外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被限定为"居民"纳税人,则要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将境内外收入全部申报纳税。因此,对避税者而言,每个人都应关注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关注自己是否是居民的关键是搞清楚判居民纳税人的标准。
判断是否是居民,采用的是双重的标准,即根据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拥有永久生居住权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属于居民或非居民。这里所说的居住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的365天,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除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境累计不过90天的。此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国家规定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应就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课税对象的要素处理
个人所得的课税对是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体现在应纳税所得和项目上。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的确定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广度。中国《税法》列举的应纳税所得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④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业事来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服务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的所得;提供著权的使用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红利所得。
8.财产租凭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中奖、得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指上述10项所得以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所得。
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同所得税,即上述所列各项所得,分别按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征税方法,对避税者来说,增加了避税的机和手段。可根据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避税方法。对征税者来说,征税任务繁重,税款流失难以避免。
(三)税率要素处理
在实行分项所得税的情况下,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并存。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施超额累进税率,其余项目都实行比例税率。
1.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扣除800元余额) 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元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元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元
4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1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修订后的税率与原适用于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相比,最低和最高税率没有什么变化,但中间增设了15%、25%、35%、三档税率,征税级距拉大,这样规定对外籍高收入者的税负略有提高。
2.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扣除800元余额) 税率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元
2 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 10% 250元
3 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 15% 1250元
4 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 2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25% 6750

3.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征纳税额减征30%,这一规定照顾了投稿者的利益。
4.劳务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该项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实行加减征收的办法。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部分,按规定回征5%,超过5万的部分,按规定加征10%。加大调节力度。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凭和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适用20%的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处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籍人员每月收入不允许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凭所得,采用定额或定年两种费用的扣除方法。一种是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一律扣800元。另一种是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采用定率扣除的方法,一律扣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凭所得,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纳税人出租房屋或取得的财产租凭所得,在计算征税时, 除可依法扣除的费用外,还可扣除按出租房屋规定已交纳的各项税费,以及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在一年内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总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时的有关费用;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③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有关费用;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上述方法确定。合理费用是指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属纯收益性质,不允许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一次。此外,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捐赠的部分,按规定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作扣除。因此,对避税者来说利用捐赠作为避税处理,也是常用的方法。
还需要作出的处理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各项所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币的,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确定。

增值税避税要素处理

(一)纳税人要素处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1.从事各种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劝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从事加工和修理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务服务业务。加工指接受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用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的加工和修理修配是指有偿提供的劳务,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此项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凡在中国境内人事上述各项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把企业租凭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凭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境内,以及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进口货物是指报关进口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
(二)课税对象要素的处理
1994年确定的增值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这里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以上的规定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由国税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和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也一并征收增值税。所谓混和销售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凡混和销售行为,其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公司销售计算机,同时还负责为用户安装调试。其中,销售计算机属于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安装调试则属于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对于这些混和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方法带来很大的不便。为了便于征管,增值税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和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和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征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各种劳务活动;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与混和销售是不同的。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征税。
因此,对避税者来说,应当据此规划进一步策划,否则是不合算的。
 (三)税率要素的处理
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同时也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下列几类货物:
① 粮油类商品;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税形式,即按不含价格计税。其税收负担是在原产品税、增值税基础上转换而来的。将原含税价格所适用的14.5%的平均税率换算为不含税价格所适用的税率即为17%。由于计税基数变了,因而按两种税率计算的税额是一样的。即:
以含税价为税基时,货物的整体税负即销项税额为:
85.5×17%=14.5(元)
那么如何把含税价所适用的14.5%的税率换算为不含税价所应适用的税率呢?换算方法如下:
(1)按含税价格计税时,
该货物整体税负=100×14.5%=14.5(元)
(2)实行价外税时,
该货物不含税价格=100-14.5=85.5(元)
(3)根据货物整体税负如不含税价格,计算不含税价格的适用税率。设不含税价格的适用税率x%:
85.5 ×x% =14.5(元)
x%=14.5/85.5=17%
可见现行增值税17%的基本税率是根据老增值税的平均税率换算而来的。以从总体上看,改革后的大陆增值税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但由于老增值税采用12档税率,最低为8%,最高为45%,这样具体到不同的纳税人,不同货物,其税负有增有减。
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报关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的管理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消费税避税处理

(一)纳税人要素规划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决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人。即凡在大陆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规划: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两层含义:①在生产经营诸环节中,消费税的实施范围;②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税具体征税品目。
1.消费税实施范围。所谓实施范围是指对国民经济中的哪些生产环节、哪些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为贯彻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和地区界限,不分经济性质,不分内资和外资,对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按统一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征税。根据这一税法原则,消费税的实施范围既包括所有的内资企业,也包括各种性质、各种成分的涉外企业。在征收环节的选择上,为了便于征管,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
2.消费税的征收品目。选择了以下五种类型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给人的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宝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当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税基广泛、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生活并且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
新开征的消费税采防和增值税交叉征收的方式。为发挥增值税保证财政收入和对国民经济运行普遍调节的中性作用,消费税起着特殊的作用,既调节产业结构,又调节消费结构。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处理
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汽油和柴油均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产品,为了限制对这些资源产品的过度的消费,调节市场供求矛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石油类产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2)汽油、柴油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均很大,而且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性,通过开征消费税增加国库收入。
(3)石油、化工属于高积累行业,实行增值税后,绝大多数石化产品的税负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国家财政难以承受。提高汽油柴油的税负则可以把其他石化产品因降低增值税税负而减少的财政收入补回来。
消费税采取列举法按具体产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的情况。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擗税者就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第二,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全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例如,某日化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的,如果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则按化妆品30%的最高税征税。如果企业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套消费品时,则按成套消费品30%的最高税率征税。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一、烟  6.啤酒 吨 220%
1.甲类卷烟  45% 三、化妆品  30%
2.乙类卷烟  40% 四、贵重首饰  10%
3. 雪茄烟  40% 五、护肤护发品  17%
4.烟丝  30% 六、鞭炮烟火  15%
二、酒  七、汽油  0.2%
1.粮食白酒  25% 八、柴油  0.1%
2.薯类白酒  15% 九、汽车轮胎  10%
3.其他酒  10% 十、摩托车  10%
4.酒精  5% 十一、小汽车  8%~3%
5.黄酒 吨 240元   

营业税避税要素处理

(一)纳税人的避税要素处理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其中值得避税处理的是:
1.企业租凭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以上纳税人均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上述行为具体是指:①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④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⑤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⑥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⑦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保险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课税对象的避税要素处理
营业税征税范围有九个行业共九个税目。其中值得避税者避税处理的内容有:
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到目的地,使其在空间上移动的活动。该税目具体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运输。此外,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该税目的征税范围。但全税运输中海外运输合作部分除外。
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转包工程、分包工程的业务。
3.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中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具体包括贷款业务、融资性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转货业务、抵押业务、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4.邮电通讯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邮政和电信两部分。其中: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他邮政业务。电信是指使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两部分。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或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以租赁方式为文体活动和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活动,不属于该税目的征税范围。
6.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在上述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包含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有可能被包括在娱乐业中一并征税,这对纳税人很不利,因为娱乐业最低税率为5%,最高为20%,而服务业一般只有5%的税率。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将娱乐场所的饮食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7.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业。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蓍作权和转让商誉。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以无形资产投资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属于转让该项股权的,应该按该税目征税。
9.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态改变的财产。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例如,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劝即遭破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值得避税者注意的是: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劝产征税。此外,避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属于转让该项股权的,应按项目规定征税。
10.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
(二)税率要素处理
根据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方案所提出的流转税制的改革要求基本保持原税负,坚持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的要求,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了3%和5%两档税率和一个幅度税率。和原营业税相比,取消了10%、15%两档高税率。在9个税目中按3%征税的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四个项目,其余税目除娱乐业按幅度税率征收外,均按5%征税。
实行两档税率后,和原营业税相比,税率变化较大,值得避税者特别留意的有:
第一,"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中央铁路运营由5%降为3%,管道运输从15%降为3%。这是因为这两个行业都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服务业税目中各种代理业务由10%降为5%。因为新税法有利于各种代理业的发展。
第三,浴池、理发等其他服务业从3%调为5%。略有提高,同时与代理业统一了税率。符合简化的原则,同时也避免了在核算上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的困难。
第四,娱乐业税目中的各项业务按5%-20%的幅度税率征税.原营业税中娱乐业,除舞蹈和弹子房按10%的税征税外其他娱乐业都按3%征税。现行营业税把原"娱乐业"税目划分为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对列入"娱乐业"税目的按5%-20%的幅度税率征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这种弹性尤其应引起避税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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