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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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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避税处理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速境内经济的发展,在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了许多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外商避税提供了诸多方便。
(一)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
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地区和产业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力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奖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在国务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话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带项目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国务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9.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适用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存在地区避税策划和经营的问题。
(二)减按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可以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限于生产性企业。
4.上述适用24%税率缴纳所得税,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如果在地区上和经营内容上想获取更大的优惠也存在地区避税策划和经营内容上的策划,以便充分享受此项优惠。
(三)定期减免税的优惠
坚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倾斜相结合的原则,为引导外资投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照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企业,除给予以上介绍的15%和24%低税率照顾之外,还给予定期免税、减税的优惠,即所谓:"免二减三"。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也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2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应纳税额减纳15%~30%的企业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物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 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的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9.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照上述第8项、第9项、第10项规定的申请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如何获得有关证明文件、如何确认,需要避税策划,方可完成。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所谓外商投资的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中国采取了对原已缴纳的外投资所得税金全部或部分退税的措施。
1.全部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2.部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经法定程序,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回的税款。关于退税投资者须进一步掌握退税程序、退税计算和限定条件的避税策划。
(五)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此外商如何才能获得地方政府所得税的减、免优惠,需要作特别的避税策划,其中的弹力空间极大。
(六)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
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这里的国孙金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州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避税处理

(一)居民非居民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税《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个人收入只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达到征税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后的《税法》引用了国际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两个概念,并在纳税人中加以限定,这样为避科提供了机会,税法规定,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永性的居住权的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和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因此中国是根据永久性居住权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来确定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负有无限纳税,即内外所得都要申报纳税;对"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离境扣除方面的优惠
对"居民"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都要征税,对"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这里所说的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365天,在纳税年度内可通过离境的方式摆"居民"身份。如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可以从居住天数中扣除。从而使您居民住天数小于365天。也可以通过多次离境,累超过90天的方式扣除居住天数。
(三)无住所、连续居住不超过5年的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国家规定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就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四)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属于该雇主的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予以免税。
(五)抵扣和费用扣除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加进了"住所"的概念。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工作,特别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人员,其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税,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合法,但不尽合理,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又作了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可以抵扣在国外缴的税款;二是增加费用扣除款。
(六)对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税率优惠
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以800元为起征点(北京市已改为1000元),超过800元,按以下9级超额累进征税。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800元的 5% 0
2 超过8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元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元
4 超过5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20% 375元
5 超过2000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元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元
7 超过60000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元
8 超过80000至10000 元的部分 40% 120375元
9 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 45% 15375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原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得税税率相比,最低和最高税没有变化,但中间增设了15%、25%、35%三档税率,征税级距拉大。这样规定只对高收入者税负略有提高,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与原税负持平。修订后的税率与个人调节税的税率相比,最低税率降低了15个百分点,降幅较大。就起征点而言,外国人在中国的起征点各地在800元扣除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有的起征点达4000元。
(七)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
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一规定很好地照顾了投稿人的利益。如,若有稿费5000元,则应税所得为5000×(1-20%),即4000元,应纳税额为4000×20%=800元,减征30%即800×70%,560元为应纳税额。
(八)免税优惠
为了体现对某些行为的优惠,《税法》对下列情况作出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这部分奖金全免税是为了鼓励和提倡个人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发明创造,繁荣文化艺术创作和发展我国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环保事业。
2.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4.保险赔偿。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体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3~7项五项收入予以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转业和复员军人、离退体干部和职工的实际生活需要。
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免除税收的收入,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官员所得。另一项是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
(九)减税优惠
《税法》中两类减税项目:一类是残疾孤寡和老人烈属的所得,二是严生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税的。前者为了保护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同时为鼓励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以减国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后者是为了帮助纳税人迅速恢复经营、生产自救而采取的措施。关于减税的幅度及期限,往往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避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优惠
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动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个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配业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物指除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增值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避税的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大陆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和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
4.现实生产中有些销售行为视同涉及货物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和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其他和个人的混和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规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和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9.区别"兼营"和"混和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的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来即属于购物中心经营的兼营非应税劳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征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
10.兼营业务中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与低于50%有原则区别。一旦不能单独核算时,货物销售部分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劳务销售并入一同视为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率的优惠
1. 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
增值税具有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特性使得增值税基本税率不易过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在消费税和增值税普遍征收保证收入的基础上,进行特别调节。同时,增税的17%只是用来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2. 13%低税率优惠
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税制度规定,低税优惠适用下列范围:
第一,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比照粮食征税。这里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料加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饨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等制品。 第三,图书、报纸、杂志。 第四,饮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第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10%农产品采购中的折扣税率优惠
4. 零税率优惠   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规定,出口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及保税区运往境内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三)销项税率计算上的优惠
销项税额是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只有首先确定销项售额才能据此确定销项税额 ,增值税税基可以是含税价,也可以是不含税价,而境内增值税是不含税价,从而缩小了税基,使销项税额也相对缩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值税是以含税价作为计价基数,计算税基不同的是新老增值税在操作上有重大区别。以不含税价为税基计算,一方面降低了销项税额,一方面税款与价格分开,从而使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不受税收和影响,即便于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又便于征收管理。 换句话说,计算销售额只包括成本和利润(征收消费税的还包括消费税税款)两部队内容,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在内。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交叉征收的办法。这就步及到少数货物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消费税,对这些既征收增税又征收消费税的少数货物,增税的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而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确定计算销售额时应注意的避税问题包括:
(1)代销业务中的销售额。
(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中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夫偿赠与他人。
(5)凡属应税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除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随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用,补贴、基金、集资费,追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对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不包括在内。此外,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也不应包括在价外费用内。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人货方的。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运费是由纳税人代垫的,而不属于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以上所列各种价外费用,是避税操作中经常出错的地方,也是避税策略的关键所在。
(6)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和销售行为的,其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7)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及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得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征收机关确定。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9)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10)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均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换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2)小规模税人销售货物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购买 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13)当各种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销售额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于一些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其中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为消费税计税价格。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大陆国税总局确定。
(14)对进口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并直接计算应纳税率,不得低扣任何进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额对纳税人的避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所购买货物为可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其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习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定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时,则该混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从销售方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发票的,以及从海关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大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的农产品一般都作为物案处理。这 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处收增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家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逐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家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的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家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为此,大陆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在避税策划中尤其值得注意的地方之一。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输费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的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的扣除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增值税额及相关事宜,或者所注明的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答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九,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中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方冲减进项税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尖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在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
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低得多,仅6%。
(五)免税优惠
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写的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成以下几类: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类古旧图书者,即不征税也不退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大陆传统文化、知识得保护、继承和发扬。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销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六)新增值税的优惠措施
自从1994年1月实施新的增值税以来,根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国税总局又陆续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军队、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军用品,以及生产民品的企业销售的某些军用品,免征增值税。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自1994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③临时性免税规定,主要是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油、化肥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某些农药;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种子、种苗;以及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照顾。
(七)新增加的减轻税赠的措施
①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第一,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第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第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石灰;
第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烘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第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
第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②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5月1日起减按13%的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④自1995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八)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大陆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税法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 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依《消费税税率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退税率/(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检查和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的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工农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业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机关依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
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引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站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和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必须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大陆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进出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金、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上。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避税处理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同时消除了1988年开征的对彩电和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
第一类:多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品及高能耗品: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者,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能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性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有转嫁性选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避税。
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政策
消费税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手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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