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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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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由于其税负无法转嫁,使得纳税人避税的动机更为强烈;再加上,征收所得税要进行各种扣除,这就为企业避税行为提供了可能性;所以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就比较艰巨和复杂。 我国为搞活经济,吸引外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名义税负,而且外资企业的税负也低于内资企业税负。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很多外资企业还存在着种种逃避税收的行为。 从各地每年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统计数字来看,三资企业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企业亏损面大都在40%-55%之间。目前亏损的三资企业中,许多都属于"常亏不倒产",即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近几年,许多亏损企业的投资增长率平均每年都达到30-40%。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常规,究其原因,除经营性亏损外,最主要是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偷税和避税行为。这些企业通过使企业出现间隔亏损,甚至连续多年亏损或长期处于微利状态,以达到推迟进行获利年度和少缴和不缴所得税的目的,不仅破坏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秩序,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防止外商利用免税年度避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外商企业实行征税或税收减免,都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算。企业开办期初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第11条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许多外商企业便钻这条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纳税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查,检查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理合法性,判断其是否存在着逃避税收的情形。 防止外商利用新办企业避税 外商企业在开办初期有种种优惠,如工业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此,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更换厂名,搬迁厂址、更换外商老板、设立分厂或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了解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各地区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反避税工作。 防止外商利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严重失调避税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等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人的款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如果不维持正常比例,借款额过大的话,过人的贷款要承担巨额利息,利息列入当期费用,企业利润必然要下降,这样就会侵蚀税基,造成税款流失,而外商却达到避税目的。因此,在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人(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税务局应注意检查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是否协调,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该类企业利用这种不协调来逃避税收。 防止外方股本来源不合法而逃避税收 目前,这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外方以现金出资时,不按照规定以外汇缴付出资,而是先将外汇汇到我国银行,然后调剂成人民币投资,利用我国外汇双轨制虚增数额,提高了投资比例,多分利润;(二)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资本,资本迟迟不到位,而合资企业照样享受税收优惠。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资投资企业股本金到位率只有67%,约有1/3的股本金不能到位。对此: 1.必须严格按规定,监督外商以外汇投入,人民币投资额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企业所获人民币利润,且出具了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2.税务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严把验资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不予验证,外方不得分配利润,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涉外税收优惠。 防止外商抽回股本后的避税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生产性合作经营企业。这种企业采取的形式是:定期偿付外方本息,固定向外方支付利润。但它们利用包税条款转移税负进行避税。如某中美合作企业,合作期为17年。
按合同规定,美方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合作企业刚开始的6年内要归还美方本息270万美元,后面的11年每年向美方支付22万美元。但在该企业中,外商在6年内就将投入的股本、本息全部收回,合作企业实际上已不存在了,但作为该企业的双方,名义上仍然是合作者,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减少了收入,而企业成功地逃避了税收。对此: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事前管理,对可行性报告及合同要严格审批,不能有意放行,或轻易审批。 2.对外商收回股本后,合作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应停止对其进行税收优惠,对不符合条件已享受优惠的税款要依法追回。 3.对外方抽回股本之后分所的利润,应视其为在中国设立未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利润、利息、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防止把中方老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当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嫁接型合资企业中。如某合资企业,是原中方老厂拿出一部分车间、设备、工人举办的合资企业。合同规定,外方前5年不分利润。于是中方故意将内资部分生产
的产品转移到合资企业销售,利润也随之转移,以享受税收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 1.合资企业和原中方老厂是两个法人实体,必须建立各自严格的财务制度,分别核算,不允许混合财务核算,严格划清界限。划不清界限的,要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 2.内外税征收机关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交流情况,认真维护国家税收的整体效益。 防止外商利用转让价格逃避预提所得税 按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予免税,而作为转让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中的材料费可以扣除,劳务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此,不
少外商以提高进口设备价格,将技术转让费并入设备款中,或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提高材料费、降低劳务费的办法,来逃避预提所得税。
反避税过程中的税收检查 在具体的所得税反避税过程中,有很多检查环节,有很多检查要点。但所得税税额的大小,主要与企业的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金额有关,所以对收入总额及有关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检查,成为反避税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对收入总额的检查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检查时,要重点检查: 1.检查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有无少记,错记、漏记收入的;有无不按照财务制度结转销售收入,将当期收入挪前推后的; 2.有无为福利部门、在建工程领用产品,未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不记收入的; 3.有无以物易物,互不开销售发票,从而少记收入的; 4.有无将产品作为馈赠礼物而记大有关费用,不记收入的; 5.记大"应收账款"的销售收入是否低估; 6.为其他企业提供产品、材料等,有无直接冲减往来款项的; 7.有无将财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让取得的收入未及时入账; 8、有无将得到的利息未及时入账; 9、在外币折算销售收入时,折算方法是否正确,折算方法是否前后各期一致; 10、有无将租赁收入末及时入账; 11、有无将特许权使用费未及时入账; 12、有无将股息收入未及时入账; 13、有无将盘盈的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长期挂待处理账户,不作收入处理的; 14、有无将取得的赔款罚金不按规定处理,长期挂往来账户的; 15、有无将因债务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及时入账。 (二)对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之时,允许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1、对直接材料成本的检查 (1)检查直接材料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材料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适当,是否与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中该产品分摊的直接材料费用相符; (2)审查直接材料耗用数量的真实性,有无把非生产性用科计入直接材料费用; (3)对采用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的企业,应检查直接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及会计处理是正确。 2、直接人工成本的检查 (1)通过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人工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适当,是否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该产品分摊的直接人工费用相符; (2)对采用标准成本法的,应检查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制造费用的检查 制造费用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即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分厂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它制造费用。对制造费用的检查,主要在: (1)检查制造费用的分摊期限,有无跨期大账情况; (2)检查制造费用的分摊范围,查明企业有无将不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如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罚款、违约金、技术改造支出等)挤入制造费用。 (3)检查制造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重点查明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是否体现受益原则;分配方法一经确定,是否在相对时期内保持稳定,有无随意变更的情况;分配率和分配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人为估计数代替分配数的情况等。对接预定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企业,还应查明计划与实际差异是否及时调整。 (4)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的,应检查标准制造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计入成本计算单的数额是否正确,制造费用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 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实际成本。它是由期初库存产品成本加上本期入库产品成本,再减去期末库存产品成本求得的。对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
应注意以下两点: (1)销售成本的结转数额是否正确,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2)销售成本账户中的重大调整事项(如销售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有其充分理由。 5、产品销售费用的检查 产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对产品销售费用的检查,重点在以下几点: (1)销售费用与其它费用界限是否划清,有无超标准列支; (2)对重要的或异常的产品销售费用,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有无跨期大账的现象。对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的调整; (3)产品销售费用的结转是否正确、合规,查明有无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费用、人为调节利的情况。 6、产品销售税金的检查 产品销售税金是指企业由于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的检查需要结合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等内容,具体检查: (1)确定企业税金的纳税范围与税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检查消费品的税率是否适当,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应纳资源税的适用税率是否适当,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是否正确; (5)检查企业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 7、管理费用的检查
(1)检查记大管理费用的内容是否恰当,有无乱记管理费用的情况; (2)检查有无跨期大败的现象,对于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的调整; (3)检查管理费用的结转是否按照规定全部转作当期损益,有无记入产品成本或转入下期的情况。 8、财务费用的检查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对财务费用检查应着重于以下几点: (1)检查关于财务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其他项目挤入财务费用(如将资本性支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2)检查有无跨期大账的现象,对于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调整; (3)检查汇总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对于从筹建期间汇兑损益转入的应查明其摊销方法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9、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1)检查营业外支出的内容是否合规,有无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支出相混淆的情况; (2)检查营业外支出有无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营业外支出期末结转的正确性。 (三)对不准抵扣项目的检查 不准抵扣项目,是所得税计算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对其重点检查。
1、检查资本性支出是否记入扣除项目资本性支出是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是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作为扣除项目无形资产,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而纳税人自行购买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处的各项罚款,均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也已作为扣除项目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的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金、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不允许作为缴纳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 7.各种赞助支出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指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作为缴纳所得税前的扣除内容。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是否作为扣除项目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不得作为缴纳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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